广元
广元市人民政府
关于修订《广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》的
通   知
 
广府发[2019]12号
 
各县、区人民政府,市级各部门,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:
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,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广元实际,决定对《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广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〉的通知》(广府发〔2017〕44号)有关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内容作部分修订。现通知如下:
将《广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》第三章第七条总部经济发展政策中关于“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,从迁入当年起,按其当年对当地财力贡献,由受益财政在前两年给予地方留存部分的100%进行奖励,后三年给予地方留存部分的50%进行奖励;”的内容修订为:“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,从迁入当年起,凡从广元以外发生的业务,按其当年市外业务对本地市、县区财力贡献,由受益财政在前三年分别给予地方留存部分的70%、60%、50%进行奖励,从第四年起给予地方留存部分的40%进行奖励;”。
执行中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表述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有效期同《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广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〉的通知》(广府发〔2017〕44号)。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。
 
 
广元市人民政府
 2019年6月26日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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